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林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庵窝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文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圩尾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林青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杰、古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翁林青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手机号码,通过邮寄方式向翁林青送达开庭传票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邮政快递部门以通过手机联系不上上诉人翁林青为由,向本院退回该快件。期间本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上诉人翁林青的手机号码,但均无人接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应视为本院已向上诉人翁林青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翁林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翁林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上诉人翁林青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翁林青负担。本院退回诉讼费525元给上诉人翁林青。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干忠 审 判 员 柯 彬 审 判 员 孔宁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基烽 书 记 员 曾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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