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72488.3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12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约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我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