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湖北金龙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隆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Ronnie Edward Batchler,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捷峰与被告湖北金龙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捷峰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捷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余捷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