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苗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的标的为罚金1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苗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苏苗福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苗福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苏苗福的财产情况如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苏苗福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苗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20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83执1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