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执行人: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1)豫1528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从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夫妻共同财产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正商智慧城6幢1单元3层301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李某所有,申请人李某承担该房屋的房贷,申请人李某支付被申请人彭某172000元,房屋所在小区的负一层防区B区-B216车位的壹万元押金交付被申请人彭某;2、申请人李某保证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将壹拾万元现金转入法院账户,并向申请人出具72000元欠条一张,被申请人彭某保证在这四十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申请人李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过户后,被申请人可到法院领取壹拾万元房款及欠条(7200元);3、双方保证按该协议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8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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