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鼎城区蔡家岗镇方便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社区罗堰组。
经营者:樊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鼎城区蔡家岗镇方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