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军路口2-50号。
法定代表人:唐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春,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小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