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会宾,男,1976年12月11日,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仇桂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尤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会宾与被告仇桂春、尤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会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会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会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会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