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被执行人:郧西县城关镇好声音音乐会所。经营场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天丰大道(海天公司旁)。
经营者:李清慧。
审理经过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申请执行郧西县城关镇好声音音乐会所(以下简称郧西好声音)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音集协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鄂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郧西好声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20)鄂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77元。
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音集协委托代理人罗展与被执行人郧西好声音实际经营者曾勇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好声音在2021年8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音集协2万元,逾期由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鄂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