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阳江市××××××××××××××××××××××××商铺一楼。 负责人:姜兰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云,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阳江市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滨海新区支行诉被告冯晓霞、阳江市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冬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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