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地位 原告 代佳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宁县涧口乡东陶峪村十组,现住洛宁县金海家园三角形院内5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 被告 李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宁县城关镇豫洛分厂家属院,现住洛宁县紫竹花园小区东边最后一排,居民身份证号:41032819930102965X。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五千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月12日,被告李帅从原告代佳怡处借款5000元,其中原告使用支付宝花呗按被告指示分两次转入被告洛宁县阿贝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000元,另外2000元转入被告支付宝账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代佳怡要求被告李帅归还借款5000元,有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和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的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代佳怡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帅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利兵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