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马,系鄂尔多斯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晓丹,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韩美丽,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审理经过
原告杜文与被告戴晓丹、韩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内060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戴晓丹在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三年,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述期限;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美丽在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三年,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述期限。三、诉讼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对杜文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原告杜文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应依法解除(2021)内060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对被告戴晓丹在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解除对被告韩美丽在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三、依法解除对原告杜文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泳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