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湖口县双钟镇学苑景城1栋9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3、婚生女秦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信息与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均不相符,如出现登记错误,双方应前往婚姻登记部门予以变更后,起诉离婚,故原告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