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聂士海,职务经理。
被告:栾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告起诉时对被告身份信息登记有误,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