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泽林,男,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政委员会柴旦镇。
法定代表人:史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泽林与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不动产,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位于大柴旦行委饮马峡工业园区,该不动产和土地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目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处置该不动产。
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未向我院申报财产线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雪峰纳入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其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已将执行结果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泽林,其表示对我院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无异议,经我院穷尽措施后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泽林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及本次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耿海生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