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性,1984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张红彬,男性,1971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李巧利,女性,1983年08月06出生,汉族,住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伟与张红彬、李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红彬的豫C×××××陕汽牌汽车和李巧利的豫C×××××江西五十铃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世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