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性,1984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张红彬,男性,1971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李巧利,女性,1983年08月06出生,汉族,住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伟与张红彬、李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红彬的豫C×××××陕汽牌汽车和李巧利的豫C×××××江西五十铃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世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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