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诚岸,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张日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诚岸与被执行人张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日欢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诚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日欢向申请执行人郭诚岸偿还借款本金25896元、案件受理费22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日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日欢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日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2612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2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谭海枝
审 判 员 罗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