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姜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吴军民与姜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军民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姜福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军民人民币1088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诉讼费1238元,执行费1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泽国镇锦鸡路的房屋,因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姜福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3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