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9号碧桂苑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97499021。
负责人:何富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黎明,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忠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莫倩,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生路3号康怡嘉园一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9414594D。
法定代表人:刘加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陈忠堂、莫倩、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45元,共计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