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京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城邦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京陈与被执行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5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王勇给付叶京陈10万元(于2020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付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勇负担(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叶京陈)。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一个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5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