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毓瑞,住天水市秦州区(砚房背后),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杨毓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水市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市供热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水市供热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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