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易永斌(系易某父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正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李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网岭镇中学,住所地:攸县网岭镇文化路18号。
负责人:杨林华,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李祝华、攸县网岭镇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相印于2021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