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执行人:吴海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与被执行人吴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从本院受理的以被执行人吴海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共同分配吴海周的工资作为本案执行方案,并表示本案可以以长期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