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恭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恭敬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恭敬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恭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恭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徐恭敬负担,由本院退还徐恭敬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文小琼 审判员 彭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