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吴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顺东与吴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甘泉村十二组182栋1-2楼1号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农村房屋且为共有,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