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聊城市信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贺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佳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