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李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郑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