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金鸡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
被执行人:程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刘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金鸡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茂华、程静、刘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程茂华、刘素华所有的位于崇州市住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