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朝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粮食局宿舍。 被执行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省农垦总局驻澄迈办事处宿舍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朝茂与被执行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魏朝茂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14000块砖,并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开设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加潭村加潭水库附近的旺源砖厂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厂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且生产的成品砖、窑车等财产已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琼0108执1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一、续行查封旺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清单见本院2016年8月15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其中查封的砖数量为2400000块);二、续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8.6万元的高低压配电设备、60部窑车及新生产的2436900块成品砖;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的14000块砖在物的性质上属于种类物,但除被查封的砖外,被执行人已没有砖可交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魏朝茂和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的意见,双方均同意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每块砖0.43元的价格,14000块砖总价为6020元予以代偿执行。因本案的执行标的由交付14000块砖变更为支付6020元,故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魏朝茂支付案款6020元外,还应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07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海宁 审判员 王 晖 审判员 蔡汝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