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杨锋,男,1985年4月8日,现住新疆和田地区昆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艳丽申请执行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邮件被退回。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丁艳丽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杨锋在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7月21日本院发出关于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函,附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依据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权属,经反馈被执行人杨锋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2020年8月21日再次查控得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相关法律释明、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2020年10月6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人丁艳丽案件情况,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申请标的122920.5元,未执行到位123250.5元(含公告费300元、邮寄费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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