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立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立存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6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孙立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6月16号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的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孙立存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853元,现已审批交付。 三、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房产部门发出的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及房产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孙立存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孙立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立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立存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且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李传国 审判员 季兴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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