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何成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何荣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祥文、何成旺、何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恢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张素琪 审判员 罗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