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欣。
被告:高铁营。
被告:林彦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欣与被告高铁营、林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建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彦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彦梅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