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赵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与被执行人赵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晏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678元(其中案款18,500元、执行费17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