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资源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隆理,该行员工。
被告:陈世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周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陈卫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寿、周桂平、陈卫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陈世寿、周桂平、陈卫息支付了所欠利息,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