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正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李显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正发与被执行人李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显光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显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土地证号:茶国用(2013)第B枣23号),坐落: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原粮站〕已在银行办理抵押,且由本院他案在先查封,如处置有剩余价值,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显光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正发委托代理人,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正发委托代理人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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