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洪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洪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洪某1、洪某2因与被申请人洪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洪某1、洪某2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重新审理。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采信的“向和平、赤水市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天明的询问笔录均系伪造;2、(2007)赤市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公证,洪某3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没有资格为受赠人;3、拆迁的房屋有部分是申请人洪某1自建与维修,权利应由洪某1享有;4、(2016)黔03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没有上诉是因无钱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黔03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申请人洪某1、洪某2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洪某1、洪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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