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住平山县。
原告:陈某2,住平山县。
原告:陈某3,住平山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4,平山县人。
被告:王某,平山县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陈某3、陈某2与被告王某、陈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3、陈某1、陈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被告王某、陈某4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1、陈某3、陈某2诉称,三原告与被告陈某4系亲兄妹,母亲刘某,被告王某系被告陈某4前妻,二人离婚多年。2019年7月29日刘正叶因病去世。母亲刘正叶生前因被告陈某4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将陈某4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陈某1、陈某4轮流赡养照顾母亲刘正叶,老人生病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陈某1、陈某4负担,陈某2、陈某3照顾伺候。2019年3月母亲刘正叶因意外摔伤胯骨住院治疗,期间并发肺拴塞。母亲刘正叶住院期间的所有生活费、医疗费近19万元都是三原告垫付的,被告陈某4没有出一分钱。因母亲刘正叶参加了新农合,所以出院后三原告将其所有医疗花费票据交新农合报销,新农合转到保险公司,最终报销11.9万元。待三原告到拿着母亲刘正叶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去支取这11.9元医疗费报销款时,才得知母亲的存折已被被告王某挂失并重新补办了一个存折。三原告无法从银行中支出这笔报销款。原告认为,母亲刘正叶住院期间的所有花费都是三原告垫付的,那么报销回来的医药费也应当属于三原告所有。被告在明知刘正叶的身份证、医保报销存折在原告陈某1手中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挂失刘正叶的身份证及银行存折,补办新的身份证及银行存折,意图侵占三原告垫付的十几万元医药费,其行为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被告所出的9万元不是我们母亲生前的费用,而是因为在母亲发丧期间刘嘉琪故意伤害陈某1后为取得谅解出的赔偿款,三原告依法提出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新农合报销打入刘正叶账户上的11.9万元医药费归三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陈某4辩称,母亲刘正叶起诉陈某4赡养事出有因。母亲刘的存折是母亲办理的挂失,不是王某。原告陈某2、陈某3垫付的9万元,是经陈某5、陈某6包办理,并出具了调解协议证明,陈某4已经将九万元通过陈某6包转给了陈某2(给的是陈某2的儿子)。三原告诉状所说的报销费用与陈某2、陈某3无关。在2019年7月2日至7月29日,母亲刘在陈某4赡养期间,支付医药费493元(报销后)。取药123.36元,花费16343元。2019年3月份陈某4交平山中山医院押金500元。2019年7月29日至31日期间支付刘丧葬费26922元。陈某1手中持有保管母亲刘的存款十万元左右,陈某2手中保管母亲遗产八万元左右及部分财物。陈某3手中还保管母亲的存款3000元和部分财务。以及母亲的遗物等,以上财产在法庭处理时应予一并考虑。总之原告被告为兄弟姐妹关系,希望法庭能够调解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1、陈某3、陈某2与被告陈某4系亲兄妹,其母亲为刘正叶,被告王某系被告陈某4的妻子。2019年3月,母亲刘正叶因摔伤胯骨住院,期间并发肺拴塞,住院期间花费由三原告垫付。2019年7月29日,刘正叶去世,丧葬费用由被告陈某4支付。2019年11月9日,在经办人陈某5、陈某6包、陈彦(艳)芳的共同协商下出具了调解协议证明,证明内容为:经陈某6包、陈某5、陈彦(艳)芳的共同协商计算关于陈彦(艳)芳母亲刘正叶生前住院期间费用合计约(186981元)壹拾捌万陆仟玖佰捌拾壹元正,住院期间陈某1已负担费用约9万元,其余费用由陈彦(艳)芳、陈某3二人垫付。经三人协商调解,陈某4应该负担母亲住院费用一半约9万元,陈某4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转至陈彦(艳)芳账号,由陈彦(艳)芳归还陈某3垫付资金。陈某1、陈某4母亲刘正叶住院费用报账后先归还住院期间剩余费用,剩余资金由陈某1、陈某4兄弟二人平均分配。陈彦(艳)芳兄妹不再追究赡养母亲引起的其它法律问题……2020年,三原告陈某3、陈某1、陈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三原告称未收到被告陈某4所转9万元,该9万元为其母亲发丧期间刘嘉琪打伤陈某1后为取得谅解出的赔偿款。经证人陈某5、陈某6包当庭作证,原、被告曾经达成协议且陈某4已将9万元经陈某6包转交给陈某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陈某3、陈某1、陈某2与被告王某、陈某4产生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有关9万元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证明由经办人陈某5、陈某6包、陈某2签字并按指印以及原告陈某1的签字,虽然被告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但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调解协议证明内容及证人当庭证实被告所转的9万元用于支付其母亲刘正叶的医疗费用,原告所辩该9万元为刘嘉琪打伤陈某1的赔偿款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应认定调解协议证明真实有效。陈某1、陈某4母亲刘正叶住院费用报账款11.9万元,按协议约定应当由陈某1、陈某4平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新农合报销后打入刘正叶账户上的11.9万元医疗保险理赔款由陈某1、陈某4各半所有;
二、驳回原告陈某3、陈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3、陈某2承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