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跃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跃平、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浙078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施跃平、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施跃平、许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