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西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耿贤忠,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该联社职工。
被告:樊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张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秀荣、樊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褚瑞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