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文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五林工务段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冷文德的儿媳妇),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庆芬(冷文德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文德因与被上诉人冷庆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2020)黑75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文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文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冷文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冷文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