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稍识字,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人,住迭部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林检公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绪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绪在郎某某1(另案处理)家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喝酒时,郎某某1提议,到村子下面的河边去打野生动物,商定后于当晚22时许,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各持1支枪乘坐由王东绪开的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进入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时,发现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王东绪用矿灯照着毛冠鹿,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用枪将毛冠鹿猎杀。在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继续寻找野生动物期间,王东绪开车将已猎杀的毛冠鹿装在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拉回村子放在郎某某1家院内。27日0时许,王东绪开车将郎某某1等人拉回村子,走到郎某某2家房前,王东绪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逃匿。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王东绪在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验区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内,使用枪支杀害“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的事实,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与枪支鉴定意见、猎杀野生动物的现场勘查及王东绪汽车的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东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绪到郎某某1(另案处理)家通知有关事宜。之后,在郎某某1家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喝啤酒闲聊时,郎某某1提议到村子下面的河边去打野生动物。酒没喝完继续闲聊时李某某(另案处理)也来到郎某某1家,4人在闲聊中商定去打野生动物。当晚22时许,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各持1支枪和矿灯,坐上王东绪开的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去打野生动物,边走边往河边照着找野生动物。当进入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时,发现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4人下车后,王东绪用矿灯照着毛冠鹿,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同时向毛冠鹿开枪,受伤的毛冠鹿钻进林子。王东绪、郎某某1在路边用矿灯照着,李某某、刘某某到河对面的林子里去找毛冠鹿,李某某找到受伤的毛冠鹿将其从山坡上推下来,刘某某再次开枪打毛冠鹿,没有打中后,李某某又开枪打在了毛冠鹿头部,看其还在动就用石头砸了一下,待毛冠鹿死后,李某某、刘某某将毛冠鹿抬到公路边放下。4人回到车里,这时同村的郎某某2坐车从沟外进来,郎某某2与4人寒暄后,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郎某某2继续寻找野生动物。在王东绪开车调头之际,遇见同村张某某从沟里出来,就把打野生动物的事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说了王东绪几句后让他赶紧把人领回去。张某某走后,王东绪将猎杀的毛冠鹿装在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拉回村子放在郎某某1家院内。27日0时许,王东绪开车将郎某某1等人拉回村子,走到郎某某2家房前时,发现后面跟着警车,王东绪把车停下,李某某、刘某某、郎某某2下车逃跑,随后郎某某1也跟着逃跑,王东绪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①被告人王东绪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王东绪出生于****年**月**日。②甘白林迭森公(刑)受案字[2017]20号《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受案过程。③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说明及附图,证实王东绪等人猎杀野生动物的地点洛大林场管护区47林班2小班属于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16林班的实验区。④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4]1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甘肃白龙江阿夏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甘肃白龙江阿夏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证实洛大保护站为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2、物证照片:①证据保全清单、当场检查车辆照片,证实作案时所用疑似枪支3支、白色哈弗H6越野车1辆。②王东绪辨认枪支照片2张,证实编号3的枪支是郎某某1的枪。③搜查王东绪身体照片,证实从王东绪上衣左侧衣兜搜出强光矿灯1盏、在左侧裤兜搜出手机1部。

3、证人证言:①证人宪某某(王东绪妻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上王东绪在微信上用语音给其说打了只野生动物以及次日凌晨2点多李某某在她家院子里说一起打野生动物的还有王东绪、郎某某1、刘某某,王东绪让派出所的人带走的事实。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上张某某到代古寺去,看见王东绪在路边车里,就停下车问他在这干啥着呢,王东绪给他说打了1只野生动物,张某某说王东绪政策这么紧,你们赶紧回,事情不要多以及王东绪的车是哈弗H6的事实。③证人郎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才某某(郎某某2老婆的弟弟)开车到他家取东西时说路边有只羊,于是他就拿上枪坐才某某的车赶到发现羊的地方,没有找到羊。在才某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碰见了王东绪等人,他就下车跟王东绪等人寒暄后,让才某某开车返回家,其与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4人拿着枪继续在附近寻找野生动物,这个时候王东绪开着车先回了村。大概1小时左右,王东绪开着车来接他们。当王东绪开车到其家门口时,发现后面有警车,这时李某某、刘某某下车跑了,他就把枪放在车上也跟着跑了的事实。④证人郎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上,王东绪、李某某、刘某某来其家闲聊,他就拿了一些啤酒出来大家喝,喝酒过程中,他说下面的路边能碰见野羊,打野羊走,其他3人都表示同意。他和刘某某、李某某每人带着1杆枪,坐着王东绪的车往下走,当走到路边有1个观察镜的地方,看见河边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王东绪打着手电,他和刘某某、李某某3人同时向看到的毛冠鹿开枪,受伤的毛冠鹿往河坝边的林子里走,他和王东绪就照着手电,刘某某、李某某就到河坝对面的林子里去找毛冠鹿,李某某将受伤的毛冠鹿从林子里滚到了河坝边,他看见毛冠鹿还活着,就给王东绪说再开1枪把毛冠鹿打死,刘某某开了1枪没打中,李某某开了1枪就把毛冠鹿打死了。之后,李某某、刘某某就把打死的毛冠鹿抬到了公路边放下。他们4人就往停车的地方走,刚坐上车碰见同村的郎某某2坐着车上来,寒暄一阵后,郎某某2也拿着1支枪与郎某某1、刘某某、李某某4人在附近找野生动物,王东绪就开车先走了。他们4人在路边什么也没有找着,大概半个小时后郎某某1给王东绪打电话让来接他们。当他们坐着王东绪的车走到郎某某2家门口时,看见了警车,王东绪把车停下后,郎某某1把枪放在王东绪车的后坐垫下面就跑了。等警车走后,郎某某1回到家看见猎杀的毛冠鹿在他家院子洗澡间门口放着,他就把毛冠鹿拖到他家附近的河坝边放下的事实。⑤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上,他到郎某某1家去,看见郎某某1、王东绪、刘某某在喝啤酒,他就坐着看电视,闲聊中说着要去打野羊,李某某表示也要去。商定后,郎某某1和刘某某、李某某每人带着1杆枪,坐着王东绪的车往下走,当走到路边有1个观察镜的地方,看见河边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王东绪照着手电,他们3人同时向毛冠鹿开枪。之后,李某某就到河坝对面去找受伤的毛冠鹿,刘某某也跟了过去,李某某把毛冠鹿从山坡上滚下来,当时毛冠鹿还没有死,刘某某开了1枪没打中,李某某也打了1枪,毛冠鹿还在动,于是就拿石头砸毛冠鹿,李某某、刘某某就把打死的毛冠鹿抬到了公路边。当他们4人坐上车时碰见同村的郎某某2坐着车上来,寒暄一阵后,郎某某2也拿着1支枪与郎某某1、刘某某、李某某4人在附近找野羊,王东绪就开车先走了。他们找了一阵什么也没找到,这时王东绪开车接他们回村子,当他们坐着王东绪的车走到郎某某2家门口时,看见了警车,王东绪把车停下后,李某某首先拿着枪跑了出去,把枪扔在公路边的地里,跑到林子里藏起来的事实。⑥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19时许,他在郎某某1家喝啤酒,王东绪、李某某先后来到郎某某1家。在喝啤酒闲聊过程中,4人商定到村子下面去打野羊,于是刘某某、郎某某1、李某某每人带着1杆枪,坐着王东绪的车往下走,当走到路边有1个观察镜的地方,看见河边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王东绪照着手电,他们3人同时向毛冠鹿开枪。之后,李某某就到河坝对面去找受伤的毛冠鹿,刘某某也跟了过去,李某某把毛冠鹿从山坡上滚下来,刘某某向毛冠鹿开了1枪没打中,李某某也开了1枪,打在毛冠鹿头部。之后,李某某、刘某某就将打死的毛冠鹿抬到了公路边。当他们4人坐上车时碰见同村的郎某某2坐着车上来,寒暄一阵后,郎某某2也拿着1支枪与郎某某1、刘某某、李某某4人在附近找野羊,王东绪就开车先走了。他们找了一阵什么也没找到,过了一会,王东绪开车接他们回村子,当他们坐着王东绪的车走到郎某某2家门口时,看见了警车,王东绪把车停下后,他就下车跑了,把枪扔到了河滩里的事实。

4、被告人王东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其到郎某某1家通知有关事宜。之后,在郎某某1家与刘某某、李某某喝啤酒闲聊时,郎某某1提议,到村子下面的河边去打野生动物,商定后于当晚22时许,其开车拉着郎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3人各持1支枪,在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的山坡上打了1只毛冠鹿。在其他人继续寻找野生动物期间,其开车将已猎杀的毛冠鹿装在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拉回村子放在郎某某1家院内。27日0时许,其开车将郎某某1等人拉回村子,走到郎某某2家房前,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其他人逃匿的事实。

5、鉴定意见:①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7]69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1号、2号、3号猎枪均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②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17]458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通过对送检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1号送检检材为毛冠鹿所有,毛冠鹿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2号血痕检材未扩增出符合测序分析需求的模板DNA,无法判定其物种。

6、现场勘验笔录:①2017年12月27日11时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刑侦大队所做的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猎杀毛冠鹿的现场位于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磨沟检查站西南方向约1.5公里处及东边山坡上。②2017年12月27日17时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刑侦大队所做的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绪就是开这辆车去打野生动物并用这辆车把猎杀的毛冠鹿运回。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所列证据不持异议,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密切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绪违反狩猎法规,在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验区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内,伙同他人使用枪支猎杀“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绪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东绪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东绪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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