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运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吴学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许金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史运录诉被告吴学海、许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学海、许金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运录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学海、许金燕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运录撤回对被告吴学海、许金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史运录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