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剑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冯进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何剑龙与被告冯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剑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剑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超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树新 书 记 员 岑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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