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剑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冯进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何剑龙与被告冯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剑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剑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超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树新 书 记 员 岑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