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莉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莉娜与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豫0403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高支行;卡号:60×××33;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支行;卡号:60×××10)予以冻结(限额31800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莉娜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065319192021000163)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莉娜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高支行;卡号:60×××33;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支行;卡号:60×××10)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高支行;卡号:60×××33;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支行;卡号:60×××10),限额318000元。 案件申请费2110元,由申请人张莉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