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毅,刘玉松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继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喻秋红,女,贵州律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玉松、刘毅因与被上诉人曾继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玉松、刘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由上诉人刘玉松、刘毅自行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红梅 审 判 员 李厚军 审 判 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成 梅 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