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谚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付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丽英(JINLIYING),女,****年**月**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谚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谚嘉公司)与被上诉人金丽英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谚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被上诉人金丽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李晓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谚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仅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被上诉人的影响,未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上诉人的影响;完全忽略了上诉人在一审中多次强调的被上诉人不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迫停业,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就因其自身经营原因做不下去想关店,作出的解除合同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按照每天3%的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过高,而将其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调整幅度过大,使涉案协议的履约保证金条款完全失去了其法律作用,基本成了无效条款,形同虚设。3.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在履行涉案合同中为被上诉人花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无视被上诉人主要因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问题而经营不善希望停业这一客观事实,在进行管理服务费金额认定时,将被上诉人经营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有问题,所确定的管理费的数额不合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丽英辩称:原审判决合同解除合法合理,本案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上诉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自身原因想关店没有依据,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解决被上诉人实际问题,提供被上诉人的课程和教案也严重不足。原审判决已经对上诉人进行照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金丽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0年4月11日解除;2.谚嘉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10万元;3.谚嘉公司返还其营业收入4,005.13元。
一审被告辩称
上诉人谚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金丽英向其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的管理服务费56,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3月12日,谚嘉公司(甲方)与金丽英(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1.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约定区域经营“虫虫绘本馆”;1.2约定的经营区域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2.1有效期5年,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止;3.1上述授权店铺的开业时间不晚于涉案合同签署日起6个月;4.1特许经营费约定,加盟费0元,开业培训服务费2万元,管理服务费每月4,000元;4.2管理服务费试营业前1个月开始支付,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定期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6.1甲方获得当月营业收入的10%,乙方获得90%;7.1乙方每家店铺的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7.3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完整无误的按照甲方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如乙方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乃至全部履约保证金;7.8如乙方放弃转股权益,涉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同时无重大违约行为的,甲方将于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8.1.1甲方向乙方授权的所有产品服务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8.1.2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选址建议、装修指导、证照申办及开业前培训等服务;8.1.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教育体系及讲师培训服务;8.1.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全部线上系统培训及服务;8.1.5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产品及采购渠道服务;8.1.6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人事、营销及管理等咨询及辅导服务;8.2.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核准店铺选址作为店铺经营场所;8.2.14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交经营财务数据,如实核算损益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9.1如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在履约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违约方应当予以纠正;9.2如违约方未按时纠正违约行为,则履约方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9.3如乙方违反上述8.2管理约定,经过甲方书面通知后超过3天拒不纠正,则甲方有权按照每天3%的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11.如因发生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自然灾害等,协议双方均无须因未能履行任何义务而承担责任。
签约后,金丽英支付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开业培训服务费2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金丽英于2019年9月21日至9月26日借用谚嘉公司POS机,期间的营业收入4,005.13元由谚嘉公司收取。金丽英自2019年9月24日起,通过案外人上海书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履行涉案合同雇佣课程指导师、行政人员。
谚嘉公司就“虫虫绘本馆”项目制作的“虫虫彩虹培育体系介绍”宣传资料,记载如下内容,彩虹培育体系通过“绘本+活动”的教学方式,从阅读、语言、社会、科学、艺术、运动、益智七大领域出发,帮助0-6岁的幼儿发展成长必备的七项基本素质能力;为幼儿创设安全、温暖的人际体验氛围,帮助幼儿在人际关系体验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建立自信自尊、学习情绪管理和遵守规则,建立积极的自我概念,更有效地学习适应和利用环境;宣传资料中配图均显示为教师陪同的线下教育模式。
金丽英与谚嘉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2日,金丽英“麻烦你能否把书单按照上课顺序排出来我先买第一星期或第一个月的书或者就先把上课第一星期或第一个月的书单理出来”“刚才查看了钻石半年一年的会员有两张合约写的是12月开课”“让他们等久了开课会影响到对我们的信心”;2019年11月25日,金丽英“请今天把开课第一个月四个星期书单给到我我今天必须完成下单买书今天25号了咱12月2号要上课哦”,谚嘉公司员工“晚点跟您沟通课表的事情”“目前教学部人员排出来的情况是,周一跟周六二天可以全体支援”“课表一旦上线,是所有店的学员都可以来预约的”“在目前老师这样的情况下,无法上整周课表”“周一跟周六这个两天是全天可以安排支援老师到店的”;2019年11月29日,金丽英“另外关于下星期的课没有教案的部分看应该怎么办?另外前次说最后会做到多少教案不知现在情况?”“要不我把几个钻卡会员信息转给你你们这边今天把他们输入系统家长报课也需要时间已经有人问说还是看不到课表”,谚嘉公司员工“今天过会karen会与您电话沟通”“实在这个教学部关于教案的事情,我无法解释的很细致”,金丽英“需要知道周六怎么上课知道准备些什么”,谚嘉公司员工“明天是否需要支援如需要尽快给我确认下”,金丽英“需要”,谚嘉公司员工“这周支援能否调整到周日周六支援人排不出”;2019年12月2日,金丽英“下周的课周一用到的绘本用具今天已下单周六课因没有教案可以遵循所以不能准备”“这周六课也请联系老师请她提前准备好同样没有教案不知要准备什么”,2019年12月3日,谚嘉公司员工“教案研发的进度,还是根据之前与您沟通的,我们有每个月100篇的教案进度,会保证门店的上课的。周末的课程教案,这几天教学部会打印装订的发至门店内”,金丽英“最后总共会有多少教案?”,谚嘉公司员工“780篇教案”;2019年12月17日,谚嘉公司员工“您之前邮件上说的费用,我跟张总也做了申请,管理费您确认,先做挂账,但老师的费用需要结算掉”,金丽英“老师费用从未说过不付”“但是管理费实在付不出这种状况管理没有一点责任说不过去”;2019年12月31日,金丽英“周四我来你们总部看一下教案的问题现在给我们的教案很多没有也不完整大家当面看看清楚所以你们完整教案什么时候给我们请正视这个问题”“不然我们怎么上课呢?”,谚嘉公司员工“我转达教学部”;2020年1月2日,金丽英“下午到总部这里看一下教案的事看教学部的人约得怎样了?”,谚嘉公司员工“过1小时与您电话”;2020年1月6日,金丽英“现在有多少教案了?”,谚嘉公司员工“新增教案是179篇”;2020年1月7日,金丽英“和karen讲金地不得不尽快开课目前一星期四天饺子她培训过也了解一个人上不了这么多课原来的两天支持还停不下来”;2020年1月8日,金丽英“19年初说每月100篇更新现在快一年了才只有不足200篇”;2020年1月20日,金丽英发送了名称为“[文件]课表2020年2月”的文件,谚嘉公司员工“Karen-王嘉慧添加了评论01-2014:45‘2月9日下午15:30课程错误,周末课程无练句小达人……’”;2020年1月23日,谚嘉公司员工“目前课程暂停至2月29日”“虫虫绘本馆通知:为防止疫情扩散保护市民的健康安全,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和规定,虫虫门店全面停课至2月29日,何时恢复将另行通知”;2020年2月24日,谚嘉公司员工“总部会在3月开直播课咱们店的会员也可以参加具体的内容会再告知”;2020年3月4日,谚嘉公司员工“目前公司门店部门没有复工,但线上部门已经复工,并于3月2日开始提供线上服务,欢迎新老客户朋友们在钉钉上体验直播课”;2020年3月9日,金丽英“新课程已更新完毕什么时候我们这边可以拿到排课需要足够的教案”;2020年3月10日,金丽英“虽然疫情绘本馆没法上课但是因为各方面准备都不足够所以这段时间还是要熟悉了解绘本和课程为恢复绘本馆运行做更好的准备否则家长有问题张口就知道有没有经验”,谚嘉公司员工“总部还没有复工大家在家里没有办法印啊”“我明天沟通一下看有没有别的方法印了寄给你”;2020年3月16日,谚嘉公司员工“新教案在印了139篇麻烦给我个地址大概3天左右收到”,金丽英“为什么不能整套教案一起给我们?教案不是已经完成更新了吗?”;2020年4月14日,金丽英“送了一封快递到维璟你们办公室给张总的显示已签收请确认收件”,金丽英发送的顺丰速运查询信息显示快递于2020年4月12日签收。
金丽英与谚嘉公司员工的邮件往来显示:谚嘉公司于2019年6月,向金丽英提供虫虫logo与墙绘图案的设计文件;谚嘉公司不迟于2019年8月24日起,多次向金丽英推荐经营活动所需教师、行政及销售等员工的简历;谚嘉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与金丽英联系采购绘本事宜;谚嘉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安排为期9天的新入职人员培训;谚嘉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提供门店运营文件、管理培训涉及文件、课程音乐视频文件、Demo课程教案、教具清单、课后说明等文件;提供金丽英经营店铺的大众点评商铺的账号、密码;谚嘉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安排为期5天的指导师培训;谚嘉公司安排了2019年11月4日的老师支援;金丽英于2020年1月6日邮件中称虫虫绘本馆金地店开门至今有3个月了,目前为止有4个钻卡会员,1个半年钻卡会员,16个金卡会员,书籍零售情况不详,开业前几天的销售款是通过你们POS机进了贵公司银行账户的,这笔钱麻烦请转还。
谚嘉公司于2020年3月开始线上直播课程。谚嘉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战胜疫情!虫虫复学季开始啦!”一文。
金丽英自2020年3月31日起开始退还部分学费。金丽英与经营场所出租方签订解约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金丽英于2020年4月11日致函谚嘉公司,主要内容为考虑到新冠病毒的影响已经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实施涉案合同,参照第11条不可抗力解除双方的合作,并按协议要求立即归还履约及转股保证金10万元,请于收信后3日内确认。审理中,谚嘉公司确认于4月14日前收悉。之后谚嘉公司回函金丽英,主要内容为金丽英对门店经营需要自负盈亏,是否亏损是否经营不构成解约的条件,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及归还履约及转股保证金的要求;要求金丽英于2020年4月18日前纠正违反涉案合同第4、第6、第8条约定的违约行为,如在4月19日前仍未完整履行约定义务,将按照涉案合同第7、第9条相关约定予以处罚。该函于2020年4月16日被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
审理中,金丽英表示若法院认定其未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则谚嘉公司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以每日3%的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也明显过高,要求法院酌情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系针对幼儿的早期教育,无论是课程设置的社会、科学、运动等项目需要现场进行,还是培训对象是活泼好动的幼儿的特点,都决定了涉案合同的培训活动主要在实地由教师陪同方能进行,这与谚嘉公司宣传资料记载内容、配图相互印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实地封闭式的教育模式无法实施,谚嘉公司自2020年1月23日至6月22日停止了实地的培训活动,金丽英受上述影响已向相关客户退款、与经营场所出租方签订解约协议,涉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金丽英据此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案证据显示谚嘉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签收金丽英发出的解除函,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金丽英主张谚嘉公司返还营业收入4,005.13元,谚嘉公司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金丽英主张谚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谚嘉公司认为金丽英未按要求在4月19日前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应承担每日扣除履约保证金3%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已扣除完毕无需返还,金丽英则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3,000元,已远超金丽英拖欠管理服务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丽英主张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金丽英主要的违约行为是未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则一审法院判定金丽英承担以拖欠的管理服务费为本金,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金丽英承担前述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谚嘉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谚嘉公司主张金丽英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的管理服务费5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解除后的管理服务费不予支持;其次,2020年1月23日至3月开始线上直播课程前,谚嘉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该期间的管理服务费亦不予支持;再次,2020年3月至涉案合同解除,谚嘉公司虽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但于2020年3月开始线上直播课程,亦开始与金丽英沟通准备后续培训事宜,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最后,双方当事人对于2019年8月开始产生管理服务费意见一致,但对于上述时间开始至2020年1月22日止金丽英应承担的管理服务费金额存有分歧,在案证据证明金丽英在谚嘉公司提供的服务下开展了经营活动,但从往来信息中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履行所需的教案是一次性提供还是分批次提供、系统的使用、课表的设置等问题存在较多分歧,金丽英对于聘请教师等经营困难也缺乏认识,可见谚嘉公司作为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尚存在一定瑕疵;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管理服务费为2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金丽英、谚嘉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0年4月12日解除;2.谚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丽英履约保证金10万元;3.谚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丽英营业收入4,005.13元;4.金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谚嘉公司管理服务费22,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驳回金丽英的其余诉讼请求;6.驳回谚嘉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在合同解除后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有误。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所涉的培训活动因为面对的是学龄前幼儿,开展培训的方式也主要是在实地由教师陪同进行。而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恰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因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谚嘉公司在半年内停止了实地培训活动。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因上述法定情形可予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金丽英未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合同约定的拖欠服务费违约金过高且金丽英请求予以调整、谚嘉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及提供服务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的金丽英需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谚嘉公司应退回的保证金,所考虑的因素已较为全面,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谚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上诉人上海谚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