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孝车,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玉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徐为化,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孝车与被告汤玉华、徐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孝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被告汤玉华、徐为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孝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玉华将位于新沂市亩土地返还给高孝车(该土地的四至为东邻高孝俊,西邻高为青,南至沟渠,北至道路);2.判令汤玉华、徐为化共同将位于新沂市亩土地返还给高孝车(该土地的四至为东邻高付年,西邻汤玉华,南至沟渠,北至道路);3.诉讼费等由汤玉华、徐为化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孝车依法取得位于新沂市亩土地,其中包括李庄后地块1.8亩(四至:东邻高付年,西邻汤玉华,南至沟渠,北至道路),庄后地块3.23亩(四至:东邻高孝俊,西邻高为青,南至沟渠,北至道路),上述土地一直没有调整过,高孝车于2016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高孝车享有。2007年春天开始,汤玉华临时代种庄后、李庄后地块,高孝车多次向汤玉华索要土地,汤玉华推脱未还。后汤玉华在未经高孝车知情、许可的情况下,将李庄后地块转让给徐为化耕种。特起诉,请支持高孝车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汤玉华辩称,庄后地块现在系汤玉华耕种,李庄后地块现在系汤玉华出租给徐为化耕种。1999年下半年,队长高孝刚找到汤玉华,要求汤玉华耕种上述两块地。汤玉华向高孝刚表示,无论有什么变动,都不可以向汤玉华要地,后来汤玉华一直耕种上述两块地。高孝车不应当要求汤玉华返还土地,因为土地系高孝刚要求汤玉华耕种的。现汤玉华同意返还涉案土地,但是要求高孝车支付5万元垫沟费。 徐为化辩称,李庄后地块系徐为化从汤玉华处租赁并耕种的,如果汤玉华同意由徐为化耕种,徐为化就耕种,如果汤玉华不同意由徐为化耕种,徐为化就不耕种。高孝车不应当要求徐为化返还土地,高孝车只能要求汤玉华返还土地。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高孝车和汤玉华、徐为化均系新沂市新店镇胡庄村一组村民。高孝车主张返还的涉案两块土地分别为庄后地、李庄后地,位于新沂市。高孝车向本院提交新沂市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中载明发包方新沂市新店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汤一组,承包方代表姓名为高孝车,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至2027年8月31日止;其中承包地庄后地,地块编码为***********,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为2.3亩,实测面积为3.23亩,四至为东邻高孝俊,西邻高为青,南至沟渠,北至道路;承包地李庄后地,地块编码为************,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为1.75亩,实测面积为1.8亩,四至为东邻高付年,西邻汤玉华,南至沟渠,北至道路。涉案的庄后地现由汤玉华耕种使用,涉案的李庄后地现由汤玉华出租给徐为化耕种使用。因高孝车要求返还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高孝车申请证人高孝刚出庭作证,拟证明高孝刚作为时任队长,接受高孝车的委托,安排汤玉华临时代种涉案土地,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高孝车所有,汤玉华、徐为化应当返还。对此,汤玉华质证认为,汤玉华通过高孝刚与高孝车约定涉案土地一直由汤玉华耕种,而非临时代种。徐为化质证认为,199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涉案土地的承包方为高孝车的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该证记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高孝车持有新沂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证明高孝车享有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庄后地现为汤玉华耕种使用、汤玉华辩称系时任队长高孝刚要求其一直耕种,但汤玉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意见,且高孝车作为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向汤玉华主张返还土地,故对高孝车要求汤玉华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汤玉华提出的要求高孝车支付5万元垫沟费,本院认为,汤玉华垫沟是为了自身使用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收益作出的付出,汤玉华垫沟在其耕种期间已经获得了土地收益,故对于其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徐为化认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非其享有,并称高孝车不应要求其返还,该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汤玉华于2021年夏季农作物收获完毕后将高孝车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新沂市后地(四至为东邻高孝俊,西邻高为青,南至沟渠,北至道路)返还高孝车; 二、汤玉华、徐为化于2021年夏季农作物收获完毕后将高孝车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新沂市后地(四至为东邻高付年,西邻汤玉华,南至沟渠,北至道路)返还高孝车。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汤玉华、徐为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