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蔡宇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周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长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2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上诉人二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系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万兆广场)A地块住宅楼项目,后与被上诉人周长文签订《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由被上诉方周长文分包的系该项目中的A1、A2、A3号楼的泥水工程。现被上诉人因履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为武夷山市,故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伍景鹰

审判员  刘新勇

审判员  黄天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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