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李举东,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杭守璋,女,1971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守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3月2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上述保全申请事项,申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杭守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审 判 员 王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强 书 记 员 郭 强